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二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报确认的申请书;
(二)第三方审计或者鉴证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本条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方审计或者鉴证机构应当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等要求。第三方审计或者鉴证机构资质如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标准如下
第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要求,负责建立的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入库企业。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未获得过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三)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且不高于当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应当同时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