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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上市企业培育专项扶持补贴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29

 一、企业上市扶持补贴项目
  (一)扶持范围
  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龙岗区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我区原上市配套扶持政策的新三板扶持或阶段扶持的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最高350万元补齐差额。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企业需完成股票发行。
  3.企业需在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生效日之后5年内申报本扶持项目。
  4.企业上市时注册地不在深圳且已获得原注册地政府上市扶持的,不得申请本扶持项目。此处的“上市扶持”,是指企业上市时,获得了其所在的市或区的产业主管部门(含中小企业或企业服务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上市直接给予的资金支持。
  5.企业上市时注册地在市内其他区,获得了区级产业主管部门(含中小企业或企业服务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上市直接给予的资金支持,不得申报本项目。
  6.非工业企业也可申报本扶持项目。
  二、上市企业投资扶持项目
  (一)扶持范围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五年内将募集的资金(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下同),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融资后五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
  (二) 补贴方式和标准
  1.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奖励2000万元。
  2.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区内投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指募集资金净额,下同)的5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或其投资额占再融资资金的80%以上且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奖励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
  2.上市企业完成的区内投资,且须在申报时已纳入区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3.企业需提供竣工决算报告。
  4.如企业使用上市或再融资所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区技术改造扶持,不得申报本扶持项目。
  5.上市企业需在境内证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的批准文件生效日之后5年内申报本扶持项目,每次募资(以批文为准)只能申报一次。
  6.非工业企业也可申报本扶持项目。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18时。

【本文标签】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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